中華民國護照(國外遺失) 12天件

產品說明

辦證須知:此辦證項目為年滿14歲申請者於國外遺失護照辦理
*役男.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申請出境核准
線上申請短期出境及年齡查詢: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main
辦證天數:約 12 個工作天 (代辦約加6個工作天)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及入境次數:105年1月1日起核發5年效期,多次
備註:為收齊證件後一日開始申辦證照流程
需要辦理天數為辦證天數加上代辦工作天,不含繳件日及證照寄回指定取件人之日期
如遇特殊原因,將以服務人員與您聯繫為主

需準備資料

NO項目數量說明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1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
2護照規格照片2照片須六個月內彩色白底2吋近照,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須為3.2到3.6CM之間,需露耳朵、露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或有色鏡片之眼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請見連結說明
3護照D式委任書-直接委託送件1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 請申請人及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4護照E式委任書-委託他人送件1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及申請人不在台灣者,請填寫E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請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5護照同意書/委任陪同書1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使用,未婚且未滿18歲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需用A4白紙正常大小單面列印(背面需空白)
6戶籍謄本正本1未婚且未滿18歲申請者,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7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1未婚且未滿18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8護照第二次遺失切結書1如為遺失第二次需附切結書聲明正本
9護照放棄僑居身分切結書正本1如要放棄僑居身分,請附上放棄僑居身分切結書
10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1申請僑居身分,須附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例如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11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1申請僑居身分,首次辦理需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及影本、和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之後換發沿用可附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和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12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正本1如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更換外文姓名者、加註特殊外文別名者,需準備足資證明之正本及影本(例如英文出生證明、英文戶籍謄本、外國護照、居留證、英文畢業證書)及說明書正本
13取消英文外文別名切結書1如要取消不沿用舊護照上的外文別名者需簽此切結書正本
14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1正本及影本(請看說明欄)
15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1正本及影本,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可向移民署申請補發(請看說明欄)。
16其它文件11各站外交部所需求資料: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護照遺失污損說明書國外及港澳遺失護照說明書

★護照委任書說明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
D式委任書-成年者範例:年滿18歲以上或未滿18歲但已結婚者,本人親自來送件委託旅行社辦證
D式委任書-未成年監護人委任範例: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由監護人委任旅行社辦證
D式委任書-未成年直接委任範例: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由監護人同意申請人自行委任旅行社辦證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E式委任書』,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E式委任書-成年者範例:年滿18歲以上或未滿18歲但已結婚者,本人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委託旅行社辦證
E式委任書-未成年監護人委任範例: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由監護人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委託旅行社辦證
E式委任書-未成年直接委任範例: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由監護人同意申請人自行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委託旅行社辦證

●若申請人為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可由
-「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或監護人同意「申請者」自行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若申請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只能由「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申辦護照注意事項:
1.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2.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影本。
4.申請換發護照無論舊護照是否過期,須延用舊護照的外文姓名,如要更換外文姓名,需準備足資證明之正本及影本
(例如英文出生證明、英文戶籍謄本、外國護照、居留證、英文畢業證書)及切結書。
5.更改外文姓名者(例如更改中文姓名之狀況),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第二外文別名。
6.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非2021年1月11日之後核發的新版晶片護照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7.具僑居身分者,首次申請護照須加附上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
申請護照換、補發須加附上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須申請備查許可,可於出國前一個月內,
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備查許可。
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13年-94年次=19歲)
10.僑民役男出國須申請出國(境)核准,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於網站線上申請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11.身分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辦理遺失護照注意事項:
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五年為限。
2.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3.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4.未滿18歲無論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需附父或母親身份證正本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5.第二次需遺失切結書說明
6.遺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者,可向移民署申請補發

簽證相關單位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電話:02-2343-2888
傳真:02-2343-2968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說明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總機:02-2343-2888
護照查詢專線:02-2343-2807、23432-808
簽證查詢專線:02-2343-2921、2343-2895、2343-2850、2343-2876
作保查詢專線:02-2343-2900
文件證明查詢專線:02-2343-2913、2343-2914

緊急聯絡電話(24小時全年無休):03-383-4849、03-393-2628、03-398-2629(第一航廈)、03-398-5805(第二航廈)

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
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人別確認受理時間,請洽各戶政單位。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之1
電話:05-225-1567
傳真:05-225-5199、5299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說明一、申請護照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二、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30—17:00(中午不受理簽證及文件證明) 。

三、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倘無補上班)。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03-833-1041
傳真:03-833-0970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說明申請護照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提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台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晚上20:00止。

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30—17:00(中午時段暫停受理) 。

遇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除補行上班日外)。倘遇天災、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各項服務時間。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電話:07-715-6600
傳真:07-715-1001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說明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地址/連絡方式/時間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
電話:04-2251-0799
傳真:04-2251-0700
網址:www.boca.gov.tw
上班時間:08:30-17:00
送件時間:08:30-17:00
領件時間:08:30-17:00
說明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 下午 17:00 (中午不休息),
另為便利與加強服務平日上班時段期間無法前來申辦(領)護照之民眾,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收件及發照時間至20:00止,
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處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其他注意事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外交部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相關規定網站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世界各國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入境管制或限制措施
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 外籍人士入境管制措施專區
*內政部移民署
開放各類人士來臺一覽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COVID-19防疫專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Q&A
衛生福利部官網數位證明專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間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各國簽證及移民法規時有變動,請於出發前向有關國家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確認,相關入境規定仍以入境國政府最新公佈者為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各國暨各地區簽證、入境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

購買機票前請向所搭之航空公司確認免簽證、落地簽證之登機相關事宜。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國人行前宜自行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意外險),同時應附加海外緊急醫療項目,以應不時之需。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以上資料僅參考,相關辦證規定及費用以送件時之簽證處公告為準。